2009年起11大类产品将强制标识商品条码
2008/11/20/07:57
来源: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有效建立重要产品的跟踪和追溯制度,对涉及人身安全的11大类预包装重要产品实行强制附码制度。
2007年,我省全面修订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的企业应当在2008年底前在其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上标注商品条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在2009年底前在其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上标注商品条码。
自2009年1月起,未按规定标识商品条码的相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