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骚扰致使钢笔老字号“英雄”公司产值下滑过半,上海英雄集团公司由此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国打假行动,近日“英雄”假货索赔的旋风登陆东莞。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至今,共受理“英雄”商标侵权案件32宗。
昨日,东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英雄”侵权案,虎门镇个体工商户黄某媚因销售假冒“英雄”钢笔,被法院当庭判决赔偿上海英雄集团公司3万元。
庭审举证:笔帽等处有近似商标
近日,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市场购买钢笔取证的方法,发现东莞市虎门镇金溢百货商场经营者黄某媚涉嫌销售假冒英雄钢笔,遂将她起诉至法院。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成为东莞市首次开庭审理的“英雄”侵权案。
昨日,上海英雄有限公司代表和黄某媚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双方都委托代理律师到场进行答辩。上海英雄公司代理律师郭艳丽在法庭上提供了由黄某媚店铺里购得的3支钢笔。购物发票显示,这3支钢笔是去年7月在黄某媚店铺里购得,并于去年12月在广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3支钢笔的笔帽处印有“HERO338”的标志,旋开钢笔后在吸水管处也发现了“英雄HERO”的文字和图形的商标,与上海英雄的产品的“英雄HERO”商标、“梅花”图形、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近似。
黄某媚代理律师黄利坚表示质疑公证的合法性,他认为钢笔是在去年7月买的,公证却是在5个月之后,期间钢笔可能被调换。他同时认为,吸水管处的标志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黄某媚并没有侵权。
庭审焦点:钢笔上的标志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3个方面,首先是黄某媚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其次黄某媚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进货,第三是黄某媚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上海英雄公司代理律师郭艳丽认为,黄某媚所销售的钢笔在笔帽、吸水管处都有与英雄商标相近似的标志,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且黄某媚不能提供可证明她的进货途径是合法的证据,由此可认定黄某媚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黄某媚代理律师黄利坚则表示,黄某媚销售的钢笔并没有与英雄商标近似的商标,仅有一个HERO338的标志,他认为HERO作为通用的字母文字,仅具有字母意义,并不构成侵权。但在提供进货的合法途径问题上,黄利坚表示由于时间太久,现在只知道是在虎门一家文具店进的货,并不能提供相应的收据。
法院认为,作为百货零售商,黄某媚应充分考察其进货途径的合法性,并在销售过程中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然而黄某媚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当庭宣判:“英雄”获赔3万元
法庭上,审判长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双方代理律师意见,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同意。一旦调解成功,黄某媚将赔偿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2万元。但黄某媚代理律师认为2万元过多,表示不能接受调解赔偿金额,法庭调解未能成功。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与公证封存的钢笔实物及票据一一对应,在没有足够反证推翻公证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采信,黄某媚如果认为该公证行为不合法,可循行政诉讼途径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