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试验方法
7.1书写性能试验
书写性能:指笔所划线迹在规定长度内不出现变淡、断线或划不出的性能。
任意抽取至少10支圆珠笔或圆珠笔芯,在6.8条款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6.2条款规定的书写试验机,并在6.3条款规定的试验用纸上连续划5m线条,然后将笔头提起离开试验纸,放置3个小时后,再继续书写300m,检验是否符合表4规定的书写性能要求。
7.2出墨量试验
出墨量:指笔所划线长度在lOOm内每米输送的油墨量。
7.2.1试验器具
感量精度不低于0.001g的天平。
7.2.2方法与步骤
a.)在天平上称取未经书写的试笔的质量G1;
b)调整书写试验机满足6.2的条件;书写用纸符合6.3的要求;
c)将试笔装夹在书写试验机上,开动书写试验机将试笔装夹在书写试验机上。并观察划线过程中有否断线现象,如发现断线现象,可将此试笔取下,用酒精棉花擦去积聚在笔头上的油墨,然后徒手在试用纸连续划中20mm--φ25mm的圆圈五个,此时若能出线迹,继续将试笔装夹在书写试验机上划线,上述处理仅限一次,如经过处理线迹仍然中断,应作断线论处;
b)划线长度在lOOm时,取下试笔用酒精棉花擦去积聚在笔头球座边上积聚的油墨,再在天平上称取此时试笔的质量G2;
e)按式(1)计算出墨量w,检查出墨量是否符合表4规定的要求
式中: W=G1-G2/L (1)
W——出墨量mg/m;
G1一未经书写的试笔的质量mg;
G2一书写lOOm后的试笔的质量mg;
L——划线长度,lOOm。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二位。
7.3划线长度试验
划线长度:指笔应达到书写不断线的最短书写长度。
方法与步骤
调整书写试验机满足6.2的条件,书写用纸符合6.3的要求继续划线,累计长度达到表4所规定的要求(书写性能.出墨量已划400m)。
7.4穿透性能试验
穿透性:指笔应达到书写后无渗透至纸背的程度。
方法与步骤
在按照7.3条款刚进行书写划线试验后的书写试验纸上除去开始段和结尾段以外的部分截取长度为5cm的试片,在6.8,条款规定的环境下放置24小时,观察试验的片内侧,检验是否符合表4规定穿透性能要求。
7.5复制性能试验
复制性:指笔应达到书写后可以确认复写的线迹的程度。
方法与步骤
在按照7.3条款刚进行(书写划线)试验后的书写试验纸上除去开始段和结尾段以外的部分截取长度为5cm的试片,采用6.5条款规定的设备对试验片的书写线作复印后,检验复印线条是否符合表4规定的复制性能要求。
7.6干燥性试验
干燥性:线迹在经规定时间后不沾染覆盖纸张的能性。
7.6.1试验器具
a)秒表:
b)500g专用砝码,底面直径为50mm。
7.6.2方法与步骤
在6.3条款规定的试验用纸上划一条直线,20秒钟以后,用6.3条款规定的试验用纸覆盖其上面,压上底部直径为50mm、质量为500g专用砝码静止10分钟,检验覆盖纸是否符合表4规定的干燥性能要求。
7.7耐擦试性试验
耐擦试性:线迹在经规定时间后线条擦试后纸张无明显损伤。
方法与步骤
在6。3条款规定的试验用纸上划一条直线,按照6.8条款规定的环境下放置10分钟,然后将其干燥,用6.4条款规定的擦字橡皮擦掉一部分线条后,检查书写纸表面是否符合表4规定的耐擦能性要求。
7。8耐晒性试验
耐晒性:线迹抵抗光照的性能。
方法与步骤
在按照7.3条款刚进行(书写划线)试验后的书写试验纸上除去开始段和结尾段以外的部分截取长度为5cm的试片,按6.6条款规定的要求下放置72小时后取出,检查书写纸表面是否符合表4规定的耐晒性能要求。